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相民一初字第02723号
原告:***,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安徽龙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市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花园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淮北市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7元,因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减半收取120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