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91执4843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宽之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琉璃路**********。
法定代表人:胡燕。
被执行人:四川曜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四段********v>
法定代表人:王景弘。
申请执行人成都宽之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2020)川0191民初717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四川曜里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是1509450元,另被执行人应承担本案执行费17492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成都宽之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曜里置业有限公司达成长期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成都宽之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成都宽之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川0191民初71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希孝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王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