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贝格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山东贝格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1282民初283号
原告:山东贝格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只楚路27号。
法定代表人:杨平,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郝玉燕,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肇东市五站镇卓达新材厂。
法定代表人:张若石,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刘阳,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贝格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山东贝格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1日向肇东市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贝格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97.00元由原告山东贝格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彦军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一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