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森磊镒铭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深圳市森磊镒铭设计顾问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厦执字第1033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森磊镒铭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厦门丰正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仲裁字(2015)第683号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厦门丰正实业有限公司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丰正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款项人民币8万元,或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