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厦民认字第198号
申请人厦门丰正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
委托代理人***,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森磊镒铭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金海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厦门丰正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森磊镒铭设计顾问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5年12月21日,申请人厦门丰正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厦门丰正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厦门丰正实业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申请人厦门丰正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