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93民初4338号
原告:深圳市**镒铭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高发社区侨香路4060号香年广场C栋1301/1302/1303/130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雷石(通州区)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佳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镒铭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佳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镒铭设计顾问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日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镒铭设计顾问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许竟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