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18民终4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冈县广和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镒铭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创瀚远文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佛冈县广和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镒铭设计顾问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创瀚远文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2022)粤1821民初19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快审程序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佛冈县广和置业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改判利息自2022年3月17日起算,即减少利息1232元。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已以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向被上诉人支付咨询顾问服务费。商票到期日为2022年3月16日,上诉人逾期未兑付,应自2022年3月17日起算逾期利息,而非2021年5月22日。逾期利息按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活期存款利率0.3%/年),即减少利息1232元。
被上诉人深圳市**镒铭设计顾问有限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原审被告***创瀚远文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未作**。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一、佛冈县广和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深圳市**镒铭设计顾问有限公司服务费501488.77元及利息(利息以501488.7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利率,从2021年5月22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深圳市**镒铭设计顾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046元,由深圳市**镒铭设计顾问有限公司负担363元,佛冈县广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8683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裁判理由详见一审判决书。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查明的基本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双方在二审中的争议焦点为:涉案服务费的利息应从何时开始计算。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虽然约定了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服务费,但被上诉人并未实际得到服务费501488.77元,上诉人的付款义务并未履行完毕,被上诉人既可以基于服务合同关系主张合同权利,也可以依据票据债权债务关系主张票据权利。现被上诉人基于服务合同关系要求上诉人支付服务费及利息,应予支持。上诉人于2021年3月16日确认欠付被上诉人服务费501488.77元,根据涉案《融创广深区域广清公司清远龙山项目二期施工图精细化审图服务合同》第九条“如上诉人未能按合同规定时限支付设计费且超过45个工作日的,则每逾期一日,上诉人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但被上诉人不得据此中止提交当期的工作成果及后续的任何服务”的约定,一审判决服务费的利息从2021年5月22日起开始计算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从2022年3月17日起开始计算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佛冈县广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