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203民初9169号
原告:***,男,198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珊,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玉松,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镒铭设计顾问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振兴大厦**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6930374035。
主要负责人:周贞龙,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镒铭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香年广场**1804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63577081。
法定代表人:李健,董事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宁,福建金海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镒铭设计顾问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以下简称**镒铭厦门分公司)、深圳市**镒铭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镒铭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珊,被告**镒铭厦门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周贞龙,被告**镒铭厦门分公司和**镒铭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宁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镒铭厦门分公司、**镒铭公司共同立即向***支付设计款76500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以76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20年5月21日起计至该设计款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3月5日为14537.1元);2.请求判令**镒铭厦门分公司和**镒铭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镒铭公司承接平潭精神病防治院门诊、综合大楼及附属楼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工作(以下简称“平潭项目”),且该项目实际由**镒铭厦门分公司和**镒铭公司共同完成设计工作。后因设计需要,**镒铭厦门分公司将平潭项目部分设计外包给***。基于**镒铭厦门分公司与***有过设计外包合作的经历,以及***对**镒铭厦门分公司负责人周贞龙的信任,***于2020年2月26日作为平潭项目的结构顾问加入“精神病院施工图”工作群,开始平潭项目的外包设计工作。
随着外包设计工作的推进,***想与**镒铭厦门分公司就平谭项目签署书面外包协议,并于2020年3月9日向**镒铭厦门分公司平潭项目负责人王恩星通过微信发送了《设计工作劳务外包协议》(以下简称“外包协议”),王恩星则表示该外包协议需要通过**镒铭厦门分公司负责人周贞龙的同意。
2020年4月8日,王恩星通过微信向***发送了修改后的外包协议,***也通过微信当场对合同条款予以同意确认。根据外包协议约定,该外包协议由**镒铭厦门分公司与***签订,设计费为85000元;付款条件为:第一笔,***施工图经建设方认可并通过施工审查所审查,出具审查合格书及消防审查合格后30日内支付90%,即76500元,***提供等额发票。第二笔(尾款),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含消防验收等综合验收,本项目正式开业也视作达到此情况)30日内支付余款,即8500元,***提供等额发票;**镒铭厦门分公司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若逾期支付的,***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每逾期一日按设计费的1%计算,直至付清该设计费。
***根据工作进度配合**镒铭厦门分公司陆续完成外包设计及线下审图工作,应**镒铭厦门分公司的要求于2020年4月10日向**镒铭厦门分公司提供了《结构PDF》、《20200409出图文件》、《目录-01》、《目录-02》设计成果文件,于2020年4月12日向**镒铭厦门分公司发送了《平潭医院结构送审计算书》与《20200410替换文件》设计成果文件。线下审图结束后,***根据审查意见对项目设计图进行了修改,并应**镒铭厦门分公司负责人周贞龙的要求于2020年4月29日向**镒铭厦门分公司邮件发送了《20200402平潭医院-优化PKPM5-拼消防车道2》设计成果文件,于5月2日向**镒铭厦门分公司提供全套《结构计算书》、《结构施工图》设计成果文件,5月22日向**镒铭厦门分公司提供《【精神防治院】计算书中图形计算书20200522》成果文件。但此后**镒铭厦门分公司再未向***反馈平潭项目消息。6月22日王恩星通过微信向***披露“甲方预算了下,觉得整个项目超预算太多了,现在在修改方案,方案在报审中”“前一段时间,公司招聘了两名结构”以及通知***过一段时间双方进行外包设计费结算事宜。
其后***与**镒铭厦门分公司进行了长达近6个月有关外包设计费结算沟通,**镒铭厦门分公司无故拖延。2020年12月22日,**镒铭厦门分公司的负责人周贞龙表示只愿意支付***设计费2万元。
***认为,其与**镒铭厦门分公司之间的合同成立并生效,**镒铭厦门分公司无故逾期支付设计费违反了外包协议的约定,系单方违约。另**镒铭厦门分公司系**镒铭公司的分公司,因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镒铭公司承担,故***有权要求**镒铭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遂提出如上诉讼请求。
**镒铭厦门分公司辩称,***在对平潭项目工程的结构设计过程中因未亲自建模并擅自将设计工作外包给第三方等,导致其设计资料存在诸多常识性的错误、结构不合理且预算费用明显过高,未被建设单位所采纳,***应当依法对其因违约行为及设计资料存在的问题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要求**镒铭厦门分公司支付设计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1.建筑设计属于典型的人的智力活动,设计师的能力、性格、态度等都会直接影响设计的成果。模型的设计是结构设计师在进行设计之前必须要完成的工作,模型的好坏也直接影响设计过程的顺利与否及设计成果的好坏。***原是一个优秀的结构设计师,**镒铭厦门分公司在平潭项目工程合作之前也多次与***进行过愉快的合作,基于此,**镒铭厦门分公司才将本案的工程结构设计交给***完成。然而,在就本案的工程设计过程中,***不仅未亲自完成并将大量的工作外包给第三人,而且,设计的核心及关键环节即结构模型的建模也未能亲自完成,导致其在设计过程中出现了大量的计算过程存在问题,施工图的设计过程中也出现了诸多常识性的错误,如结构断缝过多、梁系大小不合理、井字梁不合理、墙柱过大、未在安全的条件下做到经济性的要求等。在***将设计图交给**镒铭厦门分公司后,**镒铭厦门分公司就将图纸报送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在初预审时就发现***的设计资料结构设计太过于浪费,存在太多的不合理且土建预算费用明显过高,再加上***提供的设计存在的常识性错误,建设单位最终否决了***的设计图纸并要求**镒铭厦门分公司另行重新设计。因此,***虽然有进行了相应的设计工作,但由于其在设计过程中的不认真不负责,导致了设计资料未能被建设单位所采用。***应当自行对其不认真负责的做事态度及做事方法承担责任。2.按照***与**镒铭厦门分公司之间通过微信方式确认的《设计工作劳务外包协议》第二条第二款的约定,***的施工图经建设方认可并通过施工图审查所审查,出具审查合格书及消防审查合格后30日**镒铭厦门分公司向其支付设计费的90%。按照该约定,**镒铭厦门分公司向***付款的前提条件必须是***设计的施工图经过了建设单位认可并取得了相应的审查合格文书。但是,***设计的图纸,都未能通过建设单位的认可,更不用说通过了图纸审查所的审查了。就本案设计工程,**镒铭厦门分公司在将***设计的资料报送给建设单位后,建设单位立即予以否决并明确要求**镒铭厦门分公司另行设计。之后,**镒铭厦门分公司只能另行找结构设计师重新进行设计,重新设计的成果没有参照或利用***的任何设计理念或成果。通过**镒铭厦门分公司的努力,2020年8月,图纸审查所才审查通过了**镒铭厦门分公司另行设计的施工图纸。因此,***的设计资料未被建设单位所认可,更未通过图纸审查所的审查合格,按照上述约定,**镒铭厦门分公司的付款的前提条件不能成立,**镒铭厦门分公司依法无需向***支付任何设计费用。3.由于***的违约行为已经导致**镒铭厦门分公司产生了经济损失,**镒铭厦门分公司就该经济损失,保留向***进行索赔的权利。由于***设计的图纸存在的问题,不仅直接损害了**镒铭厦门分公司的企业信誉及名誉,而且也因此给建设单位造成的工期延误、**镒铭厦门分公司另行重新设计因赶工期所造成的费用支出成本加大等,都给**镒铭厦门分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未认真审查自身存在的问题,忽视了其违约行为给**镒铭厦门分公司造成的损害后果,径行提出本案诉讼,已经违反了诚实善良的民事活动基本原则。4.退一步说,***已经完成的工作量也不足以至8.5万元。***与**镒铭厦门分公司所约定的8.5万元设计费是包括了图纸设计、图纸审查过程中的修改、图纸审查、后续的施工配合、图纸解答、工程验收等一系列的工作,***对此也是明知的。因此,在2020年11月18日,***也向**镒铭厦门分公司明确表示价款报价为5.5万元,由于**镒铭厦门分公司并不同意,所以在2021年1月12日***又将价款调整为4.5万元(**镒铭厦门分公司仍然不同意支付该费用)。因此,***在后续的工作都没有提供的情况下要求**镒铭厦门分公司向其支付8.5万元的设计费,显然缺乏依据。综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应予驳回。
**镒铭公司辩称,同意**镒铭厦门分公司的意见。**镒铭公司作为总公司同意承担**镒铭厦门分公司的民事责任,但无需两被告共同承担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镒铭公司是“平潭精神病防治院门诊、综合大楼及附属设施建设项目”的主要设计人。**镒铭厦门分公司是**镒铭公司的分公司,**镒铭厦门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为周贞龙。该项目的建设单位为福建邦威医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威公司)。
2020年2月底,周贞龙委托***对平潭项目进行结构设计,并要求***与王恩星进行对接。2020年2月26日,王恩星邀请***进入微信群“精神病院施工图群”,并指定***与林小平对接工作。后因林小平提出辞职,王恩星要求***接手林小平的工作,并要求***尽快安排人开展工作,***表示同意。
***自行组织团队承接该项工作,对于该情况,周贞龙和王恩星于2020年3月初均已知悉,并未提出反对意见。
2020年3月7日,***向王恩星提出签署合作协议的要求,王恩星表示同意。2020年3月9日,***向王恩星发送一份《【平潭医院项目】外包协议20200309》文档,王恩星表示需要征求周贞龙的意见。2020年4月8日,***向王恩星催促协议事项,并告知其团队有6个人在做。王恩星答复“基本没问题”,并确认费用85000元,施工配合10%。同日,王恩星回传一份《【平潭医院项目】外包协议20200329》文档,***表示“OK”。双方并未实际签订书面合同,但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同意按该文档记载的内容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前述文档名称为《设计工作劳务外包协议》,甲方为**镒铭厦门分公司,乙方为***。双方约定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平潭项目结构专业施工图阶段设计,结构专业设计费为85000元;甲方应于乙方施工图经建设方认可,并通过施工图审查所审查,出具审查合格意见书,及消防审查合格后30日内支付76500元,乙方提供等额发票;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含消防验收等综合验收,本项目正式开业也视作达到此情况)30日内支付余款8500元,乙方提供等额发票;乙方有义务无条件配合该项目服务工作,直至该项目竣工验收完成,乙方不得另行主张支付设计费用,重大变更或调整另行商议;乙方需对该项目施工图纸的设计不合理性及安全性负责,若建设方对设计图纸提出设计不合理(含钢量的优化等)及不安全,乙方应负责解释,达成一致后进行整改;甲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若逾期支付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每逾期一日按设计费的1%计算,直至付清该设计费等。
2020年4月10日,***向王恩星发送《【结构PDF】20200410》《20200409出图文件》,4月12日发送《平潭医院结构送审计算书20200411》《20200410替换文件》,并表示结构文件已经发送齐全。此后,***又根据**镒铭厦门分公司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部分修改。2020年4月29日,***向周贞龙发送电子邮件,附件为《20200402平潭医院-优化PKPM5-拼消防车道2》。2020年5月2日,***向王恩星发送《结构计算书20200430》《结构施工图20200430》和《【精神防治院】计算书中图形计……0200522》文档。
**镒铭厦门分公司将***提供的设计成果报送邦威公司后,邦威公司认为“结构设计太过于浪费,存在太多的不合理且土建预算费用明显过高,图纸上的结构也存在诸多常识性错误”,故邦威公司决定不使用该套施工设计图报送施工图正式审查,且不使用该套施工设计图纸。此后,邦威公司调整了总建筑面积,取消两层地下室,变更部分建筑为停车楼。**镒铭厦门分公司另行完成设计,未再要求***进行修正。
2020年6月22日,***向王恩星了解平潭项目的进展情况,王恩星表示“甲方预算了一下,觉得整个项目超预算太多了,现在在修改方案,方案在报审中”。王恩星另表示**镒铭公司已自行招聘了结构设计人员,并要求***过段时间商量结算事宜。此后,双方就结算多次进行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
讼争合同项下,**镒铭厦门分公司尚未支付***款项。***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递交起诉状。本案审理过程中,***表示其不会再向**镒铭厦门分公司和**镒铭公司主张讼争合同项下的其他款项。
以上事实,有***提供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截图、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设计成果光盘、企业基本信息,**镒铭公司和**镒铭厦门分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设计图、《审查合格书》《审查报告书》、送审图纸光盘、《关于对平潭精神病防治院门诊、综合大楼及附属楼设施建设项目设计图纸的情况说明》,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与**镒铭厦门分公司就平潭项目的设计工作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对权利义务已达成合意,故双方成立承揽合同关系。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依据**镒铭厦门分公司的要求,履行合同义务,并提交了设计成果,**镒铭厦门分公司将设计成果提交邦威公司后,虽然邦威公司对设计成果表示不满意,但**镒铭厦门分公司并未要求***进行修改,而是搁置了该成果,导致***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后续,**镒铭厦门分公司以其他设计成果提交并通过审查,本案讼争合同没有继续履行的必要。鉴于***已经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根据公平原则,**镒铭厦门分公司应当支付***已经完成部分的工作报酬。考虑到合同没有最终完整履行,本院酌定按5万元确定**镒铭厦门分公司的付款金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镒铭厦门分公司在讼争合同项下的民事责任应由**镒铭公司承担。***对**镒铭厦门分公司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超过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关于***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分析认为,双方约定的第一期款项的付款条件没有成就,***要求自2020年5月21日起算违约金,缺乏依据,故违约金应自***提起诉讼之日起计算,即2021年3月15日。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深圳市**镒铭设计顾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设计费5万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以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21年3月15日起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76元,减半收取1038元,由***负担468元,深圳市**镒铭设计顾问有限公司负担570元。款项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主动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隐匿、转移财产或高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进入执行后,人民法院不再另行发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邱瑛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代书记员 洪昱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