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森磊镒铭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深圳市某某镒铭设计顾问有限公司、吉林省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03民初3018号
原告:深圳市**镒铭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高发社区侨香路4060号香年广场C栋1301/1302/1303/1304。
法定代表人:李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波,北京市达奥律师事务所。
被告:吉林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长新街2911号102室。
法定代表人:腾少文,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镒铭设计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深圳市**镒铭设计顾问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镒铭设计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 斌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徐雪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