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森磊镒铭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新宁县蔚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森磊镒铭设计顾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528民初1388号
原告:新宁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宁县金石镇梽木山村**。
法定代表人:彭丽君,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常华,湖南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雨,湖南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镒铭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香年广场**1804。
法定代表人:李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建平,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宁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镒铭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镒铭设计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
**房地产公司诉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返还预付款66万元,并由被告赔偿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自支付之日起计算至被告返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8年8月5日与被告洽谈准备委托被告对新宁县香杉湖酒店(暂定名)进行主体方案设计等事宜,被告要求原告支付预付款人民币66万元再协商签订相关合同,原告于2018年8月7日向被告汇款66万元,被告收款后经双方协商未达成一致合同,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预付款,被告迟迟未退回。
**镒铭设计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1、被告住所地为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香年广场**1804;2、本案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属于加工承揽合同的范畴,合同履行地为承揽方(即设计单位)所在地;3、本案合同交付的标的是建设工程设计图纸,属于“其他标的”,合同履行地是负有交付建设工程设计图纸义务的一方所在地,即设计单位所在地。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原告诉请争议的标的是被告应否返还原告66万元预付款而非交付建设工程设计图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本案合同履行地应为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即原告住所地,故对被告提出合同履行地为被告所在地的观点不予支持。本案被告住所地在深圳市南山区,本院与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原告已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已于同日立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市**镒铭设计顾问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深圳市**镒铭设计顾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余辉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邓青艳
书记员邓青艳(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