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森磊镒铭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深圳市森磊镒铭设计顾问有限公司、新宁县蔚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5民辖终1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镒铭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香车广场**1804。

法定代表人:李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建平,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宁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宁县金石镇梽木山村**。

法定代表人:彭丽君,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深圳市**镒铭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镒铭设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宁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2020)湘0528民初13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镒铭设计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是货币给付方,上诉人才是货币接收方。因为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交付了66万元的预付款属于定金,上诉人接受定金后于2018年9月23日交付了总体规划设计图纸,所以被上诉人支付66万元属于履行义务,上诉人获得66万元属于享有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上诉人才是货币接收方,本案应由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本案是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根据该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履行地是负有交付建设工程设计图纸义务的一方所在地,即设计单位所在地。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房地产公司答辩称,**房地产公司作为原告在起诉时是要求**镒铭设计公司返还预付款66万元,显然货币接收方就是**房地产公司。上诉人未实施任何设计事务,其收取预付款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房地产公司要求其返还预付款的诉求合法合理。上诉人恶意拖延欠款,滥用诉讼权利,不符合法律规定,其上诉请求应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当事人之间没有管辖约定,也不属于涉及不动产和即时结清的合同。故本案关键之处在于该如何认定本案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为“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因与上诉人未达成设计合意以及上诉人未实施设计事务为由而提起诉讼要求上诉人返还预付款,本案争议标的应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关系中的设计方交付设计方案的义务,属其他标的,并非是给付货币。上诉人作为履行义务一方,其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为合同履行地。原审裁定将诉讼请求认定成争议标的,认为本案争议标的为接收货币,系认定错误,应当予以纠正,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镒铭设计公司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2020)湘0528民初138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袁文革

审 判 员  邓 浩

审 判 员  廖莎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肖丹秀

代理书记员  王思思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