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宸泰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宸泰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浙0824执1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宸泰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宗泽路567号8-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736034334G。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宸泰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绿洲花园20幢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691716963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衢州天玺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芹阳办事处金村村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MA29TN94X6。
法定代表人:***。
执行申请人浙江宸泰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宸泰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衢州天玺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开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浙0824民初1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2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设计费202654.08元,诉讼法8093元,案件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4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和风险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于2024年2月17日前到庭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到庭申报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传统调查,经查被执行人衢州天玺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尚处于存续状态,其开发的四季花海项目(即金村村地块开发项目)已停止,现总结执行情况如下: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无本案可处置财产,以上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本院已依法冻结(冻结期限2024年2月7日至2025年2月6日);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开化县芹阳办事处金村村的2015-2、2015-13、2015-14地块,本案查封了2015-13号地块,查封顺位为一,以上地块我院(2024)浙0824执1066号案已经启动评估、拍卖程序,本案届时将参与分配,被执行人名下华埠镇花开溪上1幢不动产,根据项目相关协议,尚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无有价证券、无股权收益、无公积金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未查询到保险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处置的土地、房屋征收征用补偿款;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处置的财产,被执行人在我院存在较多关联案件。
鉴于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电话约谈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表示同意终本,我院已向申请人送达拟终本告知书,申请人未提出书面异议,经合议庭合议并报分管副院长审批,本案拟依职权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决定。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浙0824执17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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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