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速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山东高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山东禾思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103民初9422号
原告:山东高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奥体中路5006号科研楼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郭德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冬冬,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禾思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经五小纬四路46号山东省建设厅北楼407。
法定代表人:高琳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亮,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高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速建筑公司)与被告山东禾思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思管理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速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德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冬冬,被告禾思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琳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速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被告退还原告已支付的合同费用6万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利息损失,以6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31日起至实际退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其中截止至2019年9月1日的利息损失为4096元);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的律师代理费6500元、保险费50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22日,原、被告签订《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约定:被告代理原告申报“城乡规划乙级资质”的委托事务,包括但不限于收集、整理、完善资质申报所需的各项资料报送主管部门及原告,制作、完善相关资料,按约定完成委托事务实现申报目标;被告应自申报之日起120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务,即为原告申报的“城乡规划乙级资质”的在相应行政主管机关审批终结并获得审批通过;合同费用总额人民币15万元,第一次支付人民币6万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提交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管辖,所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由败诉方承担;等等。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合同费用6万元,但被告至今仍不能为原告办理完毕申报、审批通过“城乡规划乙级资质”的委托事务。被告已经严重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禾思管理公司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1、原、被告签订的是资质申报代理合同,被告主要义务是代理原告收集、完善、整理申报资料以及向主管部门申报,双方之间为代理服务关系,被告只要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代理服务,就应视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至于原告最终能否取得城乡规划乙级资质,则是由主管部门依照该项资质的审批标准对应原告的资质条件、技术人员配备等情况作出判断,符合条件就颁发资质证书,不符合就不予颁发资质证书,该结果与被告无关,也不是被告能左右的,资质未审批通过的原因只能是原告不符合取得该项资质的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2、被告整理完资质申报资料后,向济南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进行了资质申报,市规划局也通过了原告的资质申报请求,后来在山东省住房与建设厅对该项业务的审核过程中,省厅以初次申请只能申请丙级资质为由未批准原告的该项资质申请。2018年9月21日,济南市规划局出台了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丙级资质审批服务指南,其中办理要素第六条办理条件第六项规定初次申请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应从丙级资质逐级申报,而逐级申报在原、被告签订合同时并没有明确规定,应视为在合同履行期间政策发生了变化,双方代理协议第8.2款中的全额退费条款已不能适用双方的实际情况。3、原告起诉之前未向被告明确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如原告主张解除合同,被告认为应当按照合同3.3.3以及11.2款向被告承担总金额30%的违约金并支付被告全部申报费用。现原告明确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被告认为应当依据双方合同第11条合同生效及解除的条款处理,原告要求退还费用,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综上,原告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关于原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尚未支付的费用,被告保留采取法律途径追讨的权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月22日,原告高速建筑公司(甲方)与被告禾思管理公司(乙方)签订《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一份,约定:乙方代理甲方申报“城乡规划乙级资质”,乙方代理甲方收集、整理、完善资质申报所需的各项资料,并按照有关规定报送主管部门,乙方按照资质申报相关规定整理相关资料,资料申报全过程所形成的一系列资料按规定装订成册,报送一份给甲方(包括电子文档),乙方代理甲方支付办理资质申报过程的差旅费、劳务费等与本项代理事务相关的费用,以上各项代理事务所需要和涉及的费用均包含在代理合同费用总额之内(社保费用除外),除此以外乙方不再向甲方收取任何费用(因行政新政策、新规定等产生的费用除外,乙方需提供行政部门证明,时间界定为本合同签订日期以后);本合同费用总额15万元,签订合同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合同费用总额的百分之四十合计6万元,资质证书在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示后,支付合同费用总额的百分之六十合计9万元;乙方完成甲方委托代理申报事务的预计期限为120天(工作日),(预计期限是指材料准备完善,申报之日起算),乙方必须组织强有力的人力和企业资源抓紧完成申报事务的所有工作,如因不可抗力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政策、人事调整、聘用人员等原因,本合同代理事务可以相应顺延。合同第三条中的第3.3.2款约定:“若因政策变更、调整等原因(乙方需提供相关部门证明)需要甲方提交补充资料或者增加人员的;以及聘用费用行情变化导致聘用费用增加的,甲方须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及时增付费用,代理服务时间顺延。如因政策变更、调整(甲方已知悉存在因政策变更、调整等导致增加人员费用的可能)及甲方自身原因,甲方决定终止合同的,办理至甲方提供的人员名下或甲方单位名下的各类证书费用由甲方全额承担;按年及年以上支付的职称类人才证书聘用费用以甲方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一月按足月算费用由甲方承担;注册类人才证书费用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超过一年不满两年按两年计算,费用由甲方承担。(注:所有职称类和注册类人员使用时间按签订本合同之日起开始计算)。其他责任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的11.2款执行。”第八条中第8.2款约定:“因乙方原因(政策调整、变化等乙方不可抗力原因按本合同3.3.2执行),甲方申报资质未获得审批通过,经双方协商终止申报,乙方无条件退回已收到的甲方支付的所有费用;办理至甲方提供的人员名下或甲方单位名下的各类证书费用由甲方全额承担;按年及年以上支付的职称类和注册类人才证书聘用费用以甲方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一月按足月算费用由甲方承担。(注:所有职称类和注册类人员使用时间按签订本合同之日起90日后开始计算)。其它产生的劳务费、差旅费、文件制作费等由乙方承担。”第九条约定:“……胜诉方所产生的误工费、律师费、诉讼费、及包含但不限于注册人员相关损失的聘用费用、差旅费等均由败诉方承担。”第十一条中的第11.2款约定:“合同签订15日内甲方需解除合同的,需向乙方书面提出解除合同,甲方需承担违约金计合同总金额的5%;合同签订15日后,资质申请提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前,甲方需解除合同的,所产生人才证书聘用费用按本合同第三条3.3.2款执行,并承担违约金计合同总金额的30%;资质申请提交行政主管部门后,甲方需解除合同的,所产生人才证书聘用费用按本合同第三条3.3.2款执行,并承担全额报批审批费用及其它杂费。”2018年2月5日,原告向被告转账支付6万元。
2019年8月5日,原告高速建筑公司作出《(关于限期完成资质申报委托事务的)催告函》,并通过EMS快递方式向被告禾思管理公司送达,该催告函载明:“……《合同》签订后,我司向贵司支付了首笔合同费用人民币60000元(大写:陆万元整);但,虽经催告,贵司至今仍不能为我司办理完毕申报、审批通过‘城乡规划乙级资质’的委托事项。贵司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约定,构成违约。现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通知贵司如下:请贵司务必于本函发出之日起10日内,为我司办理完毕申报且审批通过‘城乡规划乙级资质’的委托事项。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法律责任,将由贵司自行承担。……”
另查明,原告高速建筑公司为本案支出律师费65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费500元。
再查明,原告于2019年11月29日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要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本院于同日向被告送达该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庭审中,原告主张其于2018年2月5日向被告支付6万元后,被告即开始为原告开展资质申报工作,申报流程自2018年2月5日开始,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当自申报之日起12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质申报委托事项,但被告至今未能完成,已经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原告同时提交资质办理信息为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资质办理信息真实性无异议,并表示根据该资质办理信息显示,“地市核验”步骤收到时间为“2018年5月28日”,处理时间为“2018年6月6日”,办理意见为“原件已审核”,“窗口受理”步骤收到时间为“2018年6月6日”,处理时间为“2018年8月9日”,办理意见为“符合条件”,由此可以看出被告在代理原告申报资质的过程中,已经通过了地市级部门的网上审核和窗口审核,被告认为合同约定的申报之日应为被告向审批部门窗口递交书面材料之日即2018年6月6日,且合同中的120个工作日只是预计时间。
庭审中,被告主张其已按照合同约定为原告整理、搜集、完善了申报资料,并向主管部门进行申报,且通过了市级主管部门的审核,未能通过最终审核是因为根据济南市规划局于2018年9月21日发布的相关文件要求,初次申请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应从丙级逐级申报。为证明其主张,被告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于2018年5月23日盖章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申请表、申报资料一宗,证明被告按合同约定为原告整理、搜集、完善了申报资料。2、《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丙级资质审批服务指南》(济南市规划局发布2018-9-21),其中“办理条件”载明“……(六)初次申请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应从丙级资质逐级申报。”对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原告认为:1、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申请表、申报资料一宗的真实性有异议,即使是真实的,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所有资料的搜集、整理、补充、完善都是由被告负责,原告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结合原告提交的资质申报信息,被告负责申报工作后第一次提交资料就出现了部分资料不符而被打回的情况,被告抗辩一直补充搜集、整理资料没有依据,被告作为专业企业不能总是提交不符合规定的材料,被告的行为表明其对耽误办结期限负有责任。2、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丙级资质审批服务指南》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根据合同约定及资质办理信息记载,申报流程自2018年2月5日开始,被告应在120个工作日内(即2018年7月30日前)办理完毕申报事项,被告提交的该份服务指南发布时间为2018年9月21日,不能免除被告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办结的责任。
以上事实,有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催告函、EMS快递详情单、邮件查询回单、诉讼法律服务委托协议、发票、银行电子回单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本案所涉《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约定的委托事项为“申报城乡规划乙级资质”,并约定了代理申报事务的预计期限为120天(工作日),自材料准备完善、申报之日起算,原告主张申报之日为2018年2月5日,并提交资质办理信息为证,本院予以采信,该委托代理事项至今仍未完成,且根据被告提交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丙级资质审批服务指南》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现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原告要求解除该合同,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原告于2019年11月29日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要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本院于同日向被告送达该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故本案所涉《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于2019年11月29日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被告未举证证明其在办理委托事务过程中的费用支出,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已支付的6万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应自合同解除之日即2019年11月2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为宜。关于律师费,本案所涉合同中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故对原告主张的律师费6500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费,本院认为,原告因在本案中申请财产保全而向保险公司缴纳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费系其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故对原告主张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费500元,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山东高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禾思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2日签订的《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于2019年11月29日解除。
二、被告山东禾思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山东高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6万元。
三、被告山东禾思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高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6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被告山东禾思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高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律师费6500元。
五、被告山东禾思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高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费500元。
六、驳回原告山东高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0元,财产保全费770元,由被告山东禾思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宋 芳
人民陪审员  马长琴
人民陪审员  王 俊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崔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