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622民督11号
支付令
申请人:靖宇县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靖宇县靖宇镇。
法定代表人:解泉,董事长。
被申请人:靖宇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住所靖宇县靖宇镇。
法定代表人:***,主任。
申请人靖宇县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2009年1月15日,申请人与靖宇县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管理中心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为其所建工程设计了图纸,靖宇县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管理中心欠申请人设计费5000元,经申请人多次索要,对方总以上级机关未拨款为由拖欠至今。现靖宇县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管理中心更名为靖宇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故要求被申请人给付工程设计费5000元,并承担支付令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靖宇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靖宇县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设计费5000元。
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厉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