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宇县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靖宇县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对靖宇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申请支付令 (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支付令
(2018)吉0622民督14号
申请人白山市诚实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2010年4月19日,申请人与靖宇县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管理中心签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协议书,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为其按照合同约定办理了一切事宜,靖宇县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管理中心欠申请人代理费5万元,经申请人多次索要,靖宇县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管理中心总以上级机关未拨款为由拖欠至今。现靖宇县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管理中心更名为靖宇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故要求被申请人给付代理费5万元,并承担支付令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靖宇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靖宇县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设计费5万元。 申请费35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薛天辉
书记员  厉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