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众拓建筑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龙安众拓城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京01执复24号 申请复议人(原审申请执行人):北京中财利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燕南鹿鸣春大酒店42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北京雨仁(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追加人:北京众拓建筑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大钟寺13号院华杰大厦6层C7、C8、C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83年11月23日出生。 原审被执行人:北京龙安国际建筑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李遂镇双河工业区化工路2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天津云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执行人:北京龙安众拓城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将台乡驼房营路8号新华科技大厦8层81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天津云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复议人北京中财利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执异303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在审查此案过程中,申请复议人北京中财利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复议申请。 经审查,申请复议人北京中财利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复议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中财利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