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众拓建筑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京01执复21号
申请复议人(原审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11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方歆,北京雨仁(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追加人:北京众拓建筑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大钟寺**院华杰大厦**C7、C8、C9。
法定代表人:虞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卢远航,男,1983年11月23日出生。
原审被执行人:北京龙安国际建筑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李遂镇双河工业区化工路**
法定代表人:饶及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胜伟,天津云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刚毅,北京市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执行人:北京龙安众拓城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将台乡驼房营路**新华科技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饶及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胜伟,天津云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刚毅,北京市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复议人**因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执异307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在审查此案过程中,申请复议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复议申请。
经审查,申请复议人**提出的撤回复议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复议申请。
审判长  范红萍
审判员  娄玉玲
审判员  栗俊海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文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