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403民初128号
原告:***,男,197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川煤华荣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太平煤矿职工,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福康巷34号1栋16号,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东华街道攀商首院2-14号,公民身份号码5129211976********。
被告:四川省恒升煤炭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北五路266号1栋2单元11层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510105099232994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豪(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0711763834。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豪(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2310578494。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恒升煤炭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