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联创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重庆某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重庆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渝0120民初8041号 原告:重庆某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 法定代表人:杜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恒圣(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重庆某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某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重庆某置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重庆某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用7689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3日,原、被告签订《XX一期(A地块)外立面深化设计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XX一期(A地块)外立面深化设计项目的设计咨询工作,原告按设计进度提交设计成果,被告按进度款支付条件支付设计费用,设计费用合同总价为384450元,由被告分三个阶段向原告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完成设计咨询工作,被告亦接受了原告提交的设计成果。目前,XX一期(A地块)外立面深化设计项目已竣工验收通过,现有多家商户入驻其商业用房并正常经营。依据设计合同第七.2.(3).3),“项目竣工验收通过,乙方按甲方要求办理完成结算后次月,甲方向乙方支付至结算金额100%”,原告已按被告要求申请结算并开具发票,然被告仅支付了前两个阶段的设计费用,合计307560元,剩余设计费用76890元至今未付。 被告重庆某置业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主张的款项并未达到付款条件,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3日,重庆某置业有限公司(委托方、甲方)与重庆某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设计方、乙方)签订《XX一期(A地块)外立面深化设计合同》(以下简称《设计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提供XX一期(A地块)外立面深化设计项目的设计咨询工作。第三条,工作阶段与工作范围。1.工作阶段。(1)方案设计阶段(含建模及优化);(2)施工图设计阶段;(3)工程实施配合阶段;(4)竣工验收配合阶段。2.工作范围。(1)本项目包含的工作范围为:包含但不限于XX一期(A地块)1#-3#、5#-11#楼的住宅大堂门厅门头,以及12#一、二、三层商业,13#楼一、二、三层商业及社区用房,S1#-S4#楼临街商业等建筑外立面等;总设计建筑面积:约15378.28㎡。(2)外立面装饰设计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①幕墙(石材、铝方通、铝单板、玻璃);②外墙漆及外墙砖;③装饰构件(GRC、EPS、泡沫陶瓷、坡檐、水泥雕花、踢脚线、雨棚、店招、栏杆(玻璃栏杆除外)等)施工图设计及施工图翻模型,需提供设计样品及设计清单。第七条,设计费用及付款。1.设计费用。(3)设计费用的金额:本合同为全费用含税综合单价包干合同,全费用含税综合单价为25元/㎡,暂定建筑面积为15378㎡,暂定合同总价为384450元,其中不含税总金额为362688.68元,增值税税率为6%。(4)结算方式:最终结算总价=合同约定单价×结算面积。2.设计费的支付。(1)支付前提条件。合同付款分阶段进行,每阶段满足下述全部条件时,即视为符合阶段支付前提条件:①乙方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提交设计成果和相应阶段的服务;②乙方按照政府主管部门审查批复意见或甲方审查意见对设计成果进行了修改完善并经甲方书面认可。(2)付款方式。乙方按工作进度向甲方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若因乙方资料不齐或错误造成甲方不能及时付款到账或周转反复,由此产生的滞纳金、手续费等费用,以及一切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乙方保证在付款前提供足额、真实、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合同价款,并不承担逾期付款责任。(3)进度款支付条件:1)预付款:合同签订后次月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暂定金额的20%作为预付款;2)方案及施工图设计阶段:乙方完成合同约定的设计内容,经甲方书面确认并盖章,且提供全套施工图后次月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暂定金额的60%;3)施工配合阶段:项目竣工验收通过,乙方按甲方要求办理完成结算后次月,甲方向乙方支付至结算总金额的100%。 2020年8月10日,重庆某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向重庆某置业有限公司交付涉案项目外装饰施工图蓝图。2021年11月19日,重庆某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向重庆某置业有限公司交付涉案项目全套蓝图。 2022年1月18日,审查机构重庆市兴正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合格书》,载明:建设单位为重庆某置业有限公司,设计单位为重庆某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子项名称为XXA地块幕墙工程,送审范围为XXS-1#,S-2#楼,S-3#,S-4#楼裙楼商业、1-12#楼与1-13#楼办公楼、高层门头、洋房门头的幕墙工程:包括石材幕墙、玻璃幕墙、铝板幕墙等,审查结论为合格。 重庆某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至2023年3月14日期间向重庆某置业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张,合计金额384450元。 重庆某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重庆某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转账支付76890元,于2021年10月8日向重庆某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转账支付230670元,合计金额307560元。 庭审中,重庆某置业有限公司陈述:认可重庆某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已完成合同约定设计工作,重庆某置业有限公司所辩称设计费用未达到付款条件是指重庆某置业有限公司未收到施工配合阶段对应的发票,金额是7689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设计合同》《设计资料交付登记表》《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合格书》,重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国建设银行客户专用回单等证据收集在案,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设计合同》系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设计合同》约定本合同为全费用含税综合单价包干合同,全费用含税综合单价为25元/㎡,暂定建筑面积为15378㎡,暂定合同总价为384450元;最终结算总价=合同约定单价×结算面积。原告诉请被告给付设计费用76890元,是以合同总价384450元减去被告已付款307560元计算而来,被告仅辩称未收到对应发票,应认定被告认可涉案项目结算面积为15378㎡,被告还应给付原告设计费用76890元(384450元-307560元),本院对原告本案诉请予以支持。对于被告辩称未收到对应发票,付款条件未成就。《设计合同》约定乙方保证在付款前提供足额、真实、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合同价款。本院认为,提供发票并非涉案合同的主义务,与支付设计费用不能形成对待给付,且原告已向被告开具等额发票,本院对被告该项辩称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重庆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重庆某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用7689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2.25元,由被告重庆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立案庭交纳,原告重庆某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18.46元,本判决生效后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