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门油田百思特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任某与玉门油田百思特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9民辖终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现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玉门油****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81762377509X。
法定代表人:王某。
上诉人**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2020)甘0902民初33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与被上诉人玉门油****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5月29日已终止劳动合同,亦没有签订《技术顾问聘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移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玉门油****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书及提供的证据证实,被上诉人玉门油****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聘用上诉人**为其单位技术顾问,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肃州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现本案被上诉人玉门油****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选择向合同履行地的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所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贾元江
审判员 丁丽华
审判员 王振生
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