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623民初1958号
原告:泰兴市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通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系总工程师。
本院在审理泰兴市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