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选选与某某、某某、某某、浙江华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浙江海创建设有限公司宿迁市建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洪民初字第2312号
原告***(曾用名***)。
委托代理人***,江苏立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
被告***。
被告浙江华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14670319-8,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硖石镇水月亭西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员(办公室主任)。
被告浙江海创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9762466-1,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班班大道108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宿迁市建邦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57258958-6,营业执照上的地址泗洪县石集乡青城线西侧。住所地泗洪县青阳镇水岸城邦东门64幢-11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江苏远大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浙江华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华恒公司)、浙江海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海创公司)宿迁市建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宿迁建邦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同年11月18日撤回对被告浙江华恒公司的起诉,后追加浙江海创公司为被告。本院于2014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度,被告***、***、***合伙承包泗洪县石集乡瓦房康居示范村9、10、11、14、15幢建设工程。同年10月21日,上述三被告与原告签订脚手架承包协议,将该5幢楼房外脚手架已包工包料方式交由原告施工。原告按约履行义务,被告仅给付部分工程款。2012年10月28日,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7万元。经查上述三被告系挂靠被告浙江海创公司对外承揽工程;被告宿迁建邦公司为泗洪县石集乡瓦房康居示范村建设工程的发包方。故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6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6000元,被告浙江海创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宿迁建邦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辩称,我不欠***钱。
被告***、***辩称,欠***6万元是事实。
被告浙江海创公司辩称,本公司已与被告***、***、***结算完毕,与本公司没有关系。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宿迁建邦公司辩称,本公司与原告无合同关系,应由合同相对方承担责任,请求驳回对本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合伙挂靠被告浙江海创公司承包被告宿迁建邦公司开发的泗洪县石集乡瓦房康居示范村工程。2011年10月21日,由被告***与原告***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甲方(***)将泗洪县石集乡瓦房康居示范村9#、10#、11#、14#、15#楼的外脚手架包工包料承包给乙方施工;工程总价以每平方米19元计算。双方还对质量要求、付款方式等作了约定。原告依约履行合同后,双方进行了结算。被告***于2012年10月28日出具欠到***脚手架工程款70000元的欠条一份。后被告***给付10000元,尚欠60000元未付。原告遂诉讼来院。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外脚手架承包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已按约履行,被告***、***、***未按约给付工程款,属违约行为,原告请求其给付工程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三人系合伙关系,依法应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浙江海创公司作为被挂靠人应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宿迁建邦公司提出与原告无合同关系,不应承担责任的辩解,本院认为,根据有关规定其作为发包人只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建邦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付清工程款。故被告建邦公司的辩解不能成立。原告关于给付6000元利息的请求,因双方未作约定,依法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利率,从被告出具欠条之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时计息。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6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60000元,自2012年10月28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三被告互负连带责任;被告浙江海创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负连带责任;被告宿迁市建邦置业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浙江海创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内承担连带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997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帐号:**********4680)。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一四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