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智汇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智汇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阿拉善支队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内2922民初809号 原告:内蒙古智汇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街街道青城巷1号红庐文化中心2层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5720126322N。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内蒙智汇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 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阿拉善支队,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浩特镇北环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A1100000MK00443136。 法定代表人:***,职务:支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阿拉善支队保障处副处长,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奥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内蒙古智汇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智汇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阿拉善支队(以下简称武警阿拉善支队)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内蒙古智汇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武警阿拉善支队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内蒙古智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工程设计费3.5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0,500元(按应付款的30%主张);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22年2月23日,原告内蒙古智汇公司与被告武警阿拉善支队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由原告于2022年4月份向被告交付《武警阿拉善支队阿拉善右旗中队室内训练场项目全套施工图》,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设计费3.5万元。合同中还约定,自原告交付施工图起,如被告逾期支付设计费,则向原告承担应付款的2‰按日计算的违约金。2022年4月份,原告按约定向被告交付了施工图纸,但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的设计费3.5万元。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武警阿拉善支队辩称,一、因原告仅就建设工程设计图提起本案的诉讼,故本案案由并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而是服务合同纠纷或者委托合同纠纷。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即阿拉善左旗法院管辖;二、原告提交的合同上的合同公章,与其委托手续上的公司公章不一致,原告的合同公章是否进行过备案,根据法律规定,公司仅允许刻录一枚公章,故被告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三、即使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效,原告还应举证证明其是否履行合同义务,履行至什么程度,虽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合同,但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原告应出示证据证明其将设计图纸交付给了被告,这是本案的关键。 本案争议焦点: 一、本案案由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还是服务合同纠纷,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二、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实际履行,原告将其设计图纸什么时间交付给被告的;三、原告主张的设计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事实和计算依据是什么。 原告内蒙古智汇公司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 第一组证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及设计费发票各一份,证明:2022年2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案涉工程设计合同,并按被告的要求开具设计费发票的事实。 第二组证据:原告原职工***与被告部队庞参谋的微信聊天截屏2张,证明:2022年1月28日,原告将电子版的设计图通过微信发给庞参谋,2022年3月10日又发给预算清单。2022年5月24日,原告也是通过微信发给庞参谋设计费电子发票,虽庞参谋在微信上没有回复,但经原告打电话核实,庞参谋确认全部收到的事实。 第三组证据:《武警阿拉善支队阿拉善右旗中队室内训练场》项目设计图纸共35页,证明原告按被告的要求设计案涉工程施工图纸的事实。 被告武警阿拉善支队对以上原告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 对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合同上的合同公章与原告当庭提交的委托手续上的公司公章不一致,故被告认为该合同无效。原告未交付设计图纸,被告也没有收到,故被告认为原告未完成设计图纸的合同义务。开具发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24日,合同约定的交付图纸的时间为4月份,且开具发票并不能代表原告已履行制作设计图的工作。对第二组证据的三性均不予认可,理由:1.对微信聊天中的庞参谋的身份存疑,被告单位之前确有一个庞参谋,但现在他已经复原了,不在被告单位;2.该份证据并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系逾期提交,被告不予认可;3.原告称2022年1月28日将设计图纸通过微信发给了庞参谋,但原被告双方于2022年2月23日才签订的合同,这不符合常理,更不符合部队管理制度,可证明原告并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向被告提交设计图纸。4.微信聊天截屏中,所谓的庞参谋并无任何的回应,可证明庞参谋可能无义务或者无权与原告进行对接。对第三组证据的三性均不予认可,理由:1.该份设计图纸的角标均看不清,无法确认符合关键标准的图纸;2.被告未见过这份图纸;3.原告系依据什么设计出该份图纸的,无被告出具的相关资料,原告是怎么设计出来的。 被告武警阿拉善支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本院对原告内蒙古智汇公司的证据依法确认如下: 对《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及设计费发票、原告原职工***与被告部队庞参谋的微信聊天截屏2张、《武警阿拉善支队阿拉善右旗中队室内训练场》项目设计图纸共35页,经被告质证虽提出异议,但无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亦无法合理解释和说明,故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2022年2月23日,原告内蒙古智汇公司与被告武警阿拉善支队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由原告于2022年4月份向被告交付《武警阿拉善支队阿拉善右旗中队室内训练场》项目全套施工图纸,被告支付原告设计费3.5万元。合同中还约定,自原告交付施工图纸后,如被告逾期支付设计费,则向原告承担应付款的2‰按日计算的违约金。2022年4月份,原告按约定向被告交付了施工图纸,但被告拒不支付原告的设计费3.5万元。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及设计费发票、***与庞参谋的微信聊天截屏2张、《武警阿拉善支队阿拉善右旗中队室内训练场项目》设计图纸35页和庭审中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原告内蒙古智汇公司出示的证据及庭审中原、被告的陈述,可证实双方之间形成的工程设计合同关系,且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将其设计的图纸交付给了被告,被告理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的设计费用。故被告拒不支付原告设计费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向原告承担支付设计费及违约金的违约责任。至于被告提出双方虽签订合同,但并未实际履行,原告亦未将其设计的图纸交付给被告等抗辩主张,因案涉武警阿拉善支队阿拉善右旗中队室内训练场项目已施工,庭审中法庭询问被告代理人案涉工程的施工使用谁的设计图纸,并要求出示工程施工图纸,但被告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回答,亦拒不出示案涉工程的施工图纸,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工程设计费3.5万元,并承担应付款的30%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0,500元的诉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调整主张的违约金较合理,故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阿拉善支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内蒙古智汇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设计费3.5万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10,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7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阿拉善支队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 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本案中适用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