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越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苏州越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深圳创宏盛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3执恢22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越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杉欣路泊仕楼公寓4幢202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惟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创宏盛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南路彩福大厦嘉福阁12C。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苏州越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创宏盛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苏州仲裁委员会(2015)苏仲裁字第48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0400元,本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16)粤03执38号。在该次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暂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终结该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以主动要求还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次执行案号为(2017)粤03执恢22号。 在本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了一份《执行和解协议书》,约定被执行人一次性返还申请执行人6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余款。2016年12月1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案执行结案。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以和解协议的履行代替了执行依据的强制执行,且被执行人已经依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本案依法应予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规定,裁定如下: 苏州仲裁委员会(2015)苏仲裁字第486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