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越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苏州越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安徽合钛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302财保1号 申请人:苏州越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开发区泊仕楼公寓4幢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6898576X4。 法定代表人:***,系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登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合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治淮路5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348805600E。 法定代表人:***,系该单位董事长。 申请人苏州越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8日向苏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合钛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蚌埠治淮路支行的账户存款32万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保单保函及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2018年1月4日,苏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越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合钛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蚌埠治淮路支行的账户存款32万元(开户行:中国银行蚌埠治淮路支行,账号:18×××61)。 本院冻结上述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案件申请费2120元,由申请人苏州越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国和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