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802民初4206号
原告:浙江**邦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698260698D,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石梁镇白云北大道509号709室。
法定代表人:王月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洋,浙江东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衢州南新环保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MA28F01H5C,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航埠镇通航二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赵妙妙,董事长。
原告浙江**邦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衢州南新环保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浙江**邦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衢州南新环保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并承诺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浙江**邦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原告浙江**邦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 丽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蔡小米
代书记员 吴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