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802民初2572号
原告:浙**邦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698260698D,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石梁镇白云北大道509号709室。
法定代表人:王月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洋,浙江东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科源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6899816106,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石梁镇柘川村山背9号。
原告浙**邦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科源电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原告浙**邦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邦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邦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丽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蔡小米
代书记员 吴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