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大丰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某某与大丰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455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丰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健康东路85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大丰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丰设计院)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9民终49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1.一审判决“签订聘用合同书”事项错误,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不可否认,与现在新聘用职工有本质区别。2.一审适用仲裁时效一年,法律适用错误。3.《2015年度员工工资制度》是仲裁立案之后的虚假材料,不能作为本案证据使用。2011年3月30日《公司关于部分老职工岗位调整后相关待遇的规定》系双方协商形成,真实反映了双方实际解决公司劳动工资分配兑现的客观事实。4.未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及赔偿,二审故意不予理涉。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与大丰设计院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一、二审判决对该事实并未否认,同时判令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主张的工资差额应属克扣工资的范畴,其应在工资发放后的一年内提起仲裁及诉讼。***于2015年4月首次提起仲裁,要求大丰设计院补足2004年2月至2015年12月期间未足额发放的工资差额,一、二审对其主张的2014年5月之前的工资差额未予支持,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关于***是否应按《公司关于部分老职工岗位调整后相关待遇的规定》继续执行工资、福利标准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大丰设计院基于公司效益等客观情况,通过召开职工大会的形式制定了《大丰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2015年度员工工资制度(勘察室另行制定)》,并向包括***在内的职工进行了通知、送达,调整后的工资亦未低于法定工资水平,故自大丰设计院制定的2015年度员工工资制度送达之次月即2015年8月起即对***发生效力。***主张2015年8月后继续按原工资制度执行,补足其工资差额的依据不足,一、二审未予支持,亦无不当。 关于双倍工资及赔偿金问题。二审期间,***提出大丰设计院因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及赔偿金,因***在申请仲裁及一审诉讼中均未提及该项请求,故二审法院未予理涉,程序并无违法之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