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2022执恢26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55年10月28日,汉族,资阳市雁江区人,村民。
申请执行人陈淑珍,女,生于1952年10月15日,汉族,资阳市雁江区人,村民。
申请执行人**重,男,生于1980年2月27日,汉族,资阳市雁江区人,居民。
申请执行人吕彬银,男,生于2007年7月11日,汉族,资阳市雁江区人,居民。
法定代理人**重,基本信息同上。
被执行人***,男,生于1956年2月28日,汉族,乐**县高寺镇人,村民。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2年5月8日,汉,**川省雁江区人,,居民。
***、陈淑珍、**重、吕银彬与***、**、***、资阳市建筑勘察设计院、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日作出的(2013)雁江民初字第34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陈淑珍、**重、吕银彬于2016年3月15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237879.8元。同日,本院立案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负责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在全囯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股权、证券、车辆信息;在乐至县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信息。在(2015)乐至执恢字第24号案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之妻都云素在乐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10050元。2016年7月20日本院依法扣划属被执行人***个人所有的存款5025元,支本案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领取4975元。因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仍欠申请执行人***、陈淑珍、**重、吕银彬赔偿款232904.80元。
本院认为,扣划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存款用于支付本案案款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川2022执恢26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仲明
审判员 付建三
审判员 严伟才
二〇一六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程锡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