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202执字第346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华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银川西路67号、69号B座107室。
被执行人***,男,1965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青岛市。
被执行人***,男,1976年8月14日生,汉族,住青岛市。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男,1938年3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被执行人***,男,1992年12月8日生,汉族,住青岛市。
本院作出的(2013)南商初字第3037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XX号网点X-X户房产。现申请人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法院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XX号网点X-X户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