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华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青岛华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某某等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202执恢15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华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华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民终511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鲁0202执346号,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终结了对(2016)鲁02民终51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对(2016)鲁02民终51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案号为(2018)鲁0202执恢15号。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将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民终511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