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华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青岛华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青岛嘉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2民初3536号
申请人:青岛华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银川西路67号、69号B座1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79083085X6。
法定代表人:李守春,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冠栋,山东泰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嘉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石雀滩路15号3栋1单元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50444719H。
法定代表人:李浩杰,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青岛华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嘉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青岛华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嘉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分公司自愿为上述查封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岛华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青岛嘉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袁洪娥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丛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