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2民初2950号
原告:青岛华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银川西路67号、69号B座107室。
法定代表人:李守春,职务:总经理。
被告:青岛浩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胶州市澳门路333号海湾天泰金融广场4号楼501室。
法定代表人:贾洪辉,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华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浩荣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华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侯一佳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金芙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