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诚信建筑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岩土工程分公司诉赤峰华林水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林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林民商字10号
原告乌兰察布诚信建筑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岩土工程分公司,住所地乌兰察布市集宁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法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华林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林西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乌兰察布诚信建筑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岩土工程分公司诉被告赤峰华林水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乌兰察布诚信建筑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岩土工程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赤峰华林水泥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派员出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要求被告履行给付义务,给付工程款240000元,诉讼费及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工程勘察证书复印件一份、上述证据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及原告的经营范围。2、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工程测量)一份、测绘成果图一份,证明原告依据合同约定承揽被告2500t/d熟料生产线1:500地形图测绘任务并提交测绘成果图,被告应给原告勘察费40000元。3、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勘察设计)一份、勘察报告一份,证明原告承揽被告2500t/d熟料生产线岩土工程详细勘察任务,并提交了项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被告应给付原告勘察费270000元。4、工程款收据两枚,证明被告已经给付原告勘察费70000元,尾欠工程款240000元未给付。
被告未派员出庭,未提交书面答辩,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
原告提交的证据系书证,具有较高的证据效力,且与其陈述能够相互印证,被告未派员出庭,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应视为自动放弃抗辩的诉讼权利,因此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
根据本院所确认的上述证据,查明本案案件事实如下:
2009年12月份,原、被告双方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两份,约定原告承揽被告2500t/d熟料生产线1:500地形图测绘及被告2500t/d熟料生产线岩土工程详细勘察任务,两项任务勘察费合计31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两项任务并提交测绘成果图及项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后经原告催要,被告给付原告勘察费70000元,尾欠勘察费240000元未给付。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完成测绘及勘察任务并提交了成果,被告依约应给付勘察费,被告未履行给付勘察费的义务,被告应承担继续履行给付勘察费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给付原告勘察费24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4900元,由被告承担,邮寄送达费40元,原告承担20元,被告承担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本判决书适用的法律条文内容如下: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