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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某某有限公司与武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鄂0106民初2195号 原告:武汉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武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武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某。 原告武汉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诉被告武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3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丙公司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设计费8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4389.03元(以85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4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9月18日)两项共计89389.03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4月11日签订了《武汉复地东湖国际海绵城市施工图设计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武汉复地东湖国际八期的方案设计优化工作交由原告完成,合同总金额为200000元(后因案涉项目平面图设计变更,原、被告协商变更增加设计费5000元)。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开展了工作,被告也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设计费至施工图设计阶段共计120000元。原告已于2022年3月8日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但被告仍然剩余85000元设计费未向原告支付,被告经原告多次催要后仍未支付。综上所述,原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诉至贵院,望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某乙公司答辩,某甲公司经营状况不佳,案涉项目的工作人员目前已经离职,需要根据庭审原告的证据进行核实是否存在欠款。 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双方无争议的证据予以采信,对双方有争议的证据,将结合当事人陈述和其他在案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11日,委托人某乙公司(甲方)与承接人某丙公司(乙方)签订《武汉复地东湖国际八期海绵城市施工图设计合同》主要约定,1、项目名称:武汉复地东湖国际八期;设计目标:完成海绵城市施工图设计相关设计文件以及图纸,并能达到相关规定及要求,顺利完成施工图审查工作,完成海绵城市与总平、道路、景观、建筑、给排水等相关专业协调设计工作,提供海绵城市现场施工指导,配合完成海绵城市现场施工,并协助海绵城市验收工作,确保项目能够顺利通过海绵城市的验收。2、合同总价为含税200000元。预付款:合同签订后30日内支付10%2万;方案优化设计阶段:规划局报批通过后30日内支付15%3万;初步设计阶段:通过初步设计审批后30日内支付15%3万;施工图设计阶段:通过施工图图审后30日内支付20%4万;施工及验收阶段:完成相应的服务并通过专项验收30日内支付30%6万;竣工阶段:全部完成竣工验收后30日内支付10%2万。 2019年6月26日,某乙公司向某丙公司转账50000元,2019年9月18日,转账70000元。 某丙公司提供2021年7月5日的《指令单审批》显示,完成八期洋房区域海绵城市施工图设计,并协助验收通过,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该区域海绵城市设计费5000元。某乙公司盖章确认。 某丙公司提供《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显示,2021年10月,新建居住、商业服务设施、幼儿园及小学项目(复地东湖国际八期)(8.1期)综合验收合格。 某丙公司提供员工***与某乙公司员工***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2022年3月24日,***:“程工,明天下午三点东湖国际海绵最终验收,请派人出席”,***:“好的,收到”。2022年3月29日,***:“李某乙,验收顺利通过了,这两笔款项我这边写请款申请可以不?”“另外还有之前图纸变更的设计费5千元,这个款项一并请款?”,***:“先请款单吧,最近付款很慢”。2022年10月20日,***:“你们这个结算款应该是20.5万元吧”,***:“5000也要写在这里吧,行,我补一个”。 2023年5月22日,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受某丙公司委托向某乙公司发送《关于要求限期支付欠付设计费的律师函》,催要85000元设计费。 因某乙公司拒不支付剩余设计费,故某丙公司起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武汉复地东湖国际八期海绵城市施工图设计合同》、银行转账凭证、《指令单审批》《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律师函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某丙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的《武汉复地东湖国际八期海绵城市施工图设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某丙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设计工作,某乙公司应当支付设计费。合同约定“全部完成竣工验收后30日内支付10%2万”,项目最终验收时间为2022年3月25日,某乙公司应在4月25日前支付设计费205000元,某乙公司已付120000元,还应支付剩余设计费85000元。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某乙公司还应当以85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2年4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武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武汉某某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85000元及利息(以85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4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 二、驳回原告武汉某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36元,减半收取1018元,由被告武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殷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