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91民初658号
原告:武汉一鸣惊人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法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本院于2024年1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武汉一鸣惊人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武汉一鸣惊人某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一鸣惊人某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一鸣惊人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武汉一鸣惊人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