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鄂01民初6537号之二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标榜装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固保丽装饰材料(广州)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建三局绿色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标榜装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标榜装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标榜装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江苏标榜装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熊艳红
审 判 员 周书博
人民陪审员 贾炳武
书 记 员 童小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