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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匠制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百禾市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闽0725执保93号 申请保全人(申请人):某甲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政和县。 法定代表人:朱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范某,某甲公司工作人员。 被保全人(被申请人):某乙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政和县。 法定代表人:陈某,经理。 关于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生效法律文书(2025)闽0725民初1591号民事判决书】;某乙公司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为及时查明、控制被申请人的财产,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申请人于2026年2月13日申请执前财产保全: 请求对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名下财产50670.00元进行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先行对被保全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部分的财产进行查询、控制,并在核实后予以执行。根据本院查控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提取被保全人某乙公司存款或收入人民币506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出保全裁定的,在该裁定执行过程中,申请保全人可以向已经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执行法院,书面申请通过该系统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 申请保全人提出查询申请的,执行法院可以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裁定保全的财产或者保全数额范围内的财产进行查询,并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人民法院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未查询到可供保全财产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保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