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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天开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武胜县渝川金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16执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天开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6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79年2月18日生。住重庆市,现住重庆市渝北区。系重庆市天开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武胜县渝川金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胜县。组织机构代码57*******-6。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重庆市天开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武胜县渝川金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受理。
案件受理后,依法采取了执行措施,查得被执行人武胜县渝川金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胜支行有部分存款,并采取了冻结措施。但该行向本院提出了执行异议,称该部分存款系被执行人在该行开设的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且众多法院已在先采取了冻结措施。故本院暂时没有扣划该部分存款。被执行人武胜县渝川金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部分财产情况,但该部分财产均没有提供武胜县渝川金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具有产权的相关依据。执行过程中,武胜县渝川金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第三方向重庆市天开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了40万元的债务。2017年12月6日对申请人进行了终本约谈。
综上,在没有其他财产和申请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武胜县渝川金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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