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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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826财保244号
申请人:淮安市拓思达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原名涟水县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凯仕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居民。
申请人淮安市拓思达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原名涟水县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淮安市拓思达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原名涟水县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自愿提供其所有的位于涟水县涟城镇今世缘大道北侧房屋(房产证号:涟水房权证涟城字第××号)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淮安市拓思达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原名涟水县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淮安市拓思达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原名涟水县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涟水县涟城镇今世缘大道北侧房屋(房产证号:涟水房权证涟城字第××号)。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淮安市拓思达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原名涟水县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