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建国际建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马建国际建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民申582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5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北京市西城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8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建国际建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9号4层B-02-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马建国际建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建设计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终116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判令马建设计公司赔偿2016年8月至2018年3月期间的工资损失19万元,案件受理***负担。理由为:一、二审认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未能办理退休的归责理由不当。(一)一、二审均认为根据以前***的仲裁裁决,本案是因为档案在建筑学会,不是马建设计公司故意不给员工办理退休手续。那么根据仲裁裁决,事实认定是***是马建设计公司的员工,是马建设计公司将自己员工的档案存放到建筑学会。2015年6月,建筑学会通知马建设计公司将自己的员工档案打包转移,但是马建设计公司怠于该项接收,并导致***近二年无法享受退休待遇。这段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事实,是人民法院需要采纳的事实,该事实明确马建设计公司故意将档案存放别处,到期后因不愿支付档案存放费用故意不接收档案,从而导致员工不能按时享受退休待遇,一、二审法院判决理由非常错误。(二)一、二审认为我方未能证明马建设计公司恶意迟延,该观点欠妥。与***存在劳动关系的只能是马建设计公司而不是建筑学会,马建设计公司在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有义务为劳动者办理退休,这是劳动合同中资方的法定义务,只要客观上没有尽到该义务,不管其主观如何,都构成对劳动者退休权利的侵犯。这是一种客观归责,不是一般侵权,所以与资方的主观态度没有关系。因此,我方认为马建设计公司对***的迟延退休具有推定意义的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退休手续迟延办理的原因,根据京海劳人仲字[2016]第15031号裁决书内容,***曾经以要求建筑学会办理档案转移为由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该仲裁申请与马建设计公司关于因无法提取***的档案故未能及时办理退休的主张相吻合,而***、***并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系马建设计公司的原因造成。故,一、二审法院据此未支持***、***因***退休手续迟延办理而对马建设计公司提出的相关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的再审申请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任 颂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