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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巨匠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嘉兴绿展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0483民初5980号 原告:甲。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中河北路69号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乙,住所地:嘉兴市桐乡经济开发区庆丰南路999号1幢8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甲与被告乙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甲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乙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支付设计费184050元、逾期利息4478.55元(逾期利息计算;以18405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1月8日起暂计算至2023年7月7日,为8个月,184050.00元×3.65%÷12月×8月=4478.55元,应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合计188528.55元。2、请求法院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12月15日签订《桐乡绿地智慧城(二期)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承担桐乡绿地智慧城(二期)建筑设计,总设计费为18411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设计任务,该项目并于2020年6月20日完成竣工验收;双方于2022年11月7日完成工程结算确认,结算价款为1841100元;被告已支付设计费1657050元,余款18405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未获清偿。 被告乙辩称,对拖欠款项金额被告没有异议,但是对于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时间有异议,被告认为应当从收到发票的次日开始计算,因为合同当中有约定付款前要开具发票,被告当庭收到发票,故逾期付款利息应当从2023年10月14日开始按照LPR进行计算。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2月15日,原、被告签订《桐乡绿地智慧城(二期)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负责桐乡绿地智慧城(二期)方案设计配合、扩初阶段设计、施工图阶段设计、施工配合,合同总价暂定1841100元,最终结算面积按规划许可证审批面积调整;还约定被告支付设计费前均以原告先行向被告提供正规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前提。原、被告经结算,确认案涉工程结算价款为1841100元。原、被告在庭前会议中确认被告已经履行1657050元。原告当庭提交金额为184050元的增值税发票,并认可被告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 以上事实由《桐乡绿地智慧城(二期)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工程结算确认协议书》、发票、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关系,被告对尚欠设计费184050元并无异议,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8405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逾期付款利息应该从2023年10月1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原告予以认可,故本院支持原告以18405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10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甲设计费184050元(以18405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10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二、驳回原告甲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35元,财产保全费1470元,合计3505元,由原告甲负担83元,由被告乙负担3422元(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缴纳,缴纳账户户名:桐乡市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桐乡支行,账号为:×××,逾期缴纳将移送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O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