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本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巨匠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483民初1927号

原告:***,男,196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

被告:浙江巨匠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公园路10号(二轻大楼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1468548931。

法定代表人:王新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英,浙江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巨匠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74元,减半收取23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芳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金胜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