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483民初1927号
原告:***,男,196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
被告:浙江巨匠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公园路10号(二轻大楼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1468548931。
法定代表人:王新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英,浙江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巨匠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74元,减半收取23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芳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金胜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