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2民初35303号
原告:***,男,198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友民,北京圣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大为,男,197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
被告:浙江巨匠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中河北路69号502室。
法定代表人:刘建宁。
被告:***远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10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北翼13A、17-19层。
法定代表人:周伟。
原告***与被告李大为、浙江巨匠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巨匠公司)、***远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李大为支付***设计费23200元及利息240120元,合计263320元(暂计算至2021年9月1日,最终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浙江巨匠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2.判决李大为支付***设计费185539.9元及利息24970.62元(暂计算至2021年9月1日,最终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远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李大为系***远公司设计师,在***远公司内设立工作室,以内部承包的方式,完成***远公司承包的设计工程。2017年2月,李大为委托***承接其承担的工程设计任务,双方达成口头协议。***接收委托后在规定时间完成设计工作。2018年8月2日,双方签署书面合作协议,追认***完成的设计工作,就付款时间进行了约定。李大为支付1万元后其余款项至今未付。李大为未按约定及时付款,构成违约。浙江巨匠公司、***远公司作为李大为的发包方,应对其行为承担相应连带责任。
浙江巨匠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应当适用专属管辖。根据民诉法解释第28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包括建设工程合同项下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等相关纠纷。设计工作是施工的前提,工程完成需要设计方和施工方的不断沟通和调整。本案工程项目位于桐乡,应移送桐乡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即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建设工程合同项下并列的两类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并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或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案由,故本案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本案被告***远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浙江巨匠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浙江巨匠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满建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王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