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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某娱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苏0402民初331号 原告: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 法定代表人:单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 法定代表人:曾某。 原告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某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其在《常州江南秀ktv装修改造设计复核合同》下所欠设计费11000元,并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承担所欠设计费金额自2020年11月17日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支付违约金,暂计算至2022年10月31日为824.2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双方签订了《常州江南秀ktv装修改造设计复核合同》(以下简称“设计合同”),约定设计费为11000元。现原告早已完成设计合同约定事项,根据被告要求业已向被告开具金额为11000元的增值税发票,根据设计合同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设计费11000元。截止目前,被告仍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所欠付设计费11000元,同时请求被告支付其所欠设计费逾期支付的违约金。 被告某乙公司未做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7月7日,某乙公司(发包人)与某甲公司(设计人)签订常州江南秀ktv装修改造设计复核合同,约定:对设计人原设计的和平国际商业街6号楼江南秀KTV装修改造设计范围进行原设计复核;设计费11000元(总价包干);本合同签订后设计成果交付并经发包人确认后10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协议金额的100%,即11000元等内容。该合同某乙公司经办人为***。后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交付设计成果。2020年11月17日,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开具11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2021年12月9日,某甲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向***催要设计费,***发送“好的,我这几天落实一下”。2022年1月20日***发送“付款25号左右付出已经落实了”,但某乙公司未向某甲公司支付设计费。 审理中,某甲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利息为11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日起按同期LPR计算至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 本院认为,某甲公司、某乙公司之间签订的常州江南秀ktv装修改造设计复核合同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按照合同约定,某乙公司应向某甲公司支付设计费11000元。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某甲公司催要情况等,某甲公司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超过法律规定范围,本院予以支持。某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 某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支付11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1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该款项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元,减半收取48元,由某娱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