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4民终52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房地产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建筑设计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某房地产公司因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4)苏0411民初1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江苏省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20日向上诉人某房地产公司送达了《上诉案件受理费催交通知书》,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757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上诉处理。本院认为,上述期限现已届满,上诉人某房地产公司仍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某房地产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