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赣1104民初5811号
申请人:浙江虹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新华路266号三楼343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70423151X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福田益寿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罗桥街道办清水湾88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1MA35F6LGX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浙江虹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福田益寿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浙江虹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江西福田益寿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价值3,109,405.39元的财产。并提供了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保单号:2048423601002200××××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江虹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或者扣押被申请人江西福田益寿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09,405.39元或等同价值其他财产。
案件保全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已缴纳),由申请人浙江虹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附财产线索:
账户名:江西福田益寿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饶县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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