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虹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浙江虹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温州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303民初5854号 原告:浙江虹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新华路266号三楼343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70423151XP。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科技创新中心大楼3F-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MA2984C42K。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虹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温州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作出裁定,保全被告温州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财产。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设计费余款1630960.6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26862.38元(违约金以1630960.6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日起按同期Ipr的4倍,即年利率15.4%暂计至2022年7月20日,此后违约金按判决计付至实际付款之日),暂合计人民币1957822.98元;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6800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设计费余款人民币720735.01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720735.01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0日起按同期lpr的4倍,即年利率15.4%至实际付款之日)。事实与理由:被告温州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因“温州永强北片区12-G-15、12-G-17地块项目”(别名“祥生中央尚品”)项目开发建设需要,委托原告浙江虹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承担该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工作。2017年10月,双方就该项目签订了一份《温州永强北片区12-G-15、12-G-17地块建筑方案与施工图设计合同》;2018年5月,被告取消了人防设计的委托,双方针对《温州永强北片区12-G-15、12-G-17地块建筑方案与施工图设计合同》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在实际履行过程中,被告又增加委托“室外管线综合设计”以及“预制装配式建筑(PC)深化设计”,并分别签订了合同。上述诸份合同对设计内容、合同价款及设计费的支付、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均作出了详细的约定。原告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和被告实际要求履行设计义务并交付设计成果,案涉工程已于2021年3月10日竣工验收,原告合同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被告应当支付全部设计费用。经原告计算,就案涉工程,被告尚欠原告如下款项:1、《温州永强北片区12-G-15、12-G-17地块建筑方案与施工图设计合同》对应的方案设计费第四次7%尾款498222元及施工图设计费第三次13%尾款925269元;2、室外管线综合设计20%尾款31907.6元;3、预制装配式建筑(PC)深化设计15%尾款175562元。共计人民币1630960.6元。现因原告就上述应收款项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贵院,鉴于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过高,原告自愿予以调整至同期Ipr的4倍,望判如所请。 原告庭审中补充陈述:经原告申请法院调查令调取了案涉工程竣工备案及测绘相关数据资料,了解到了案涉项目的测绘建筑面积,经重新核算后被告欠付原告设计费尾款应为752642.61元。具体如下:1、根据原、被告双方2017年10月就该项目签订的《温州永强北片区12-G-15、12-G-17地块建筑方案与施工图设计合同》第三章第三条设计费用计算的相关约定,双方就该合同的设计费用总额应为6372829.3元(其中酒店10171.45平方米*35元/平方米=356000.75元;扣除人防面积(补充协议约定的17340平方米)后的其他部分236564.14平方米*25元/平方米=5914103.5元)。被告已经支付5693966元(原合同暂定金额711.74575*80%),剩余576138.25元未付;以上建筑面积数据以“建设工程类规划核实附表”中的数据为准。2、预制装配式建筑(PC)深化设计合同,按实际设计面积94953.98平方米*12元/平方米=1139447.76元,已付994851元剩余144596.76元未付。综上,被告未付设计费总额为576138.25元+31907.6元+144596.76元=752642.61元。上述合同均有违约金条款,违约金计算基数为576138.25元+144596.76元=720735.01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0月,被告作为委托方(甲方)、原告作为承接方(乙方),双方签订《温州永强北片区12-G-15、12-G-17地块建筑方案与施工图设计合同》,约定:项目名称:温州永强北片区12-G-15、12-G-17地块项目。项目地点:温州市永中街道华龙村、青山、双何村。建设规模:地块住宅项目总用地面积约70860m²,规划总建筑面积约281505.3m²,其中地上建筑面积约197625.3m²(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约83880m²。(上述为暂定面积)。设计费用安排:乙方设计费用的计算(计费币种为人民币):711.74575万元。小高层、高层设计费为25元每平方米;地下室(不含五级人防)设计费为25元每平方米;经济型酒店设计费为35元每平方米;商业设计费为25元每平方米;幼儿园设计费为25元每平方米;配套设计费为25元每平方米。地块总建筑设计面积(暂定):278698.3平方米(五级人防地下室面积暂未计入),最终结算建筑面积按市规划院的审计实际建筑面积为准,多退少补,设计计费总建筑面积包括地上计入容积率的面积和地下、地上不计入容积率的面积。(不计入容积率的面积包括架空层面积,阁楼层及平台阳台廊道等按计算规则计算的建筑面积)。乙方设计费用的支付:(1)、建筑方案设计费支付阶段(占总合同的比例的35%),第一次占总设计费比例7%,付费时间为签订合同后十五个工作个内支付合同定金;第二次占总设计费比例7%,付费时间为整体建筑设计方案文本提交甲方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第三次占总设计费比例14%,付费时间为整体建筑设计方案文本通过政府批复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第四次占总设计费比例7%,付费时间为工程配合费5%及设计考核费15%,至建筑主体竣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2)、施工图设计费支付阶段(占总合同的比例65%),第一次占设计费比例19.5%,付费时间为提交分期施工图文件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第二次占设计费比例32.5%,付费时间为分期施工图审查通过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第三次占设计费比例13%,付费时间为工程配合费5%及设计考核费15%,综合验收通过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如逾期十天后,每逾期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乙方有权暂停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甲方与乙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费、律师费由败诉一方承担。 2018年5月3日,被告作为发包人(甲方)、原告作为设计人(乙方),双方签订《温州永强北片区12-G-15、12-G-17地块之补充协议(人防)》,约定:设计内容:甲方另行委托人防设计,即:乙方不提供五级、六级人防设计内容。设计费用:原合同第三条约定的“地下部分(不含五级人防)”建筑面积现暂定修改为63733m³(原建筑面积81073m-六级人防面积17340m³)。经面积调整后的设计费用总价暂定为668.39575万元(原设计费用711.74575万元-17340m×25元/m²)。最终结算面积与主合同合并,按市规划院的审计实际建筑面积为准,多退少补。原合同其余条款和内容维持不变。 被告作为委托单位(甲方)、原告作为受委托单位(乙方),双方签订《预制装配式建筑深化设计咨询合同》,约定:程项目:温州永强北片区12-G-15、12-G17地块项目。工程地点:温州市永中街道华龙村、青山、双何村。工程要求:本项目出让宗用地实施装配式建筑应满足相关政策、标准等文件要求,装配式建筑面积的比例为不低于50%,该项目中1号楼、5号楼、8号楼、16号楼、21号楼、25号楼、26号楼、28号楼、32号楼幼儿园采用预制装配式建筑,建筑单体预制率不低于20%,装配率不低于50%,其他细则以当地最新政策要求或指导意见为准。费用及计算方法:本项目PC深化设计服务费用综合单价为:12元/平方米(人民币),以实际PC楼栋地上建筑面积为计算依据,多退少补。设计费支付进度:第一次付费占总设计费20%,付费时间为本合同签订后七天内;第二次付费占总设计费30%,付费时间为PC图审通过后七天内;第三次付费占总设计费35%,付费时间为PC深化设计蓝图签收后7天内;第三次付费占总设计费15%,付费时间为工程PC构件全部安装结束后7天内(或可以参加竣工验收,但在确认盖章前必须结清尾款)。甲方迟于合同约定的期限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合同总额的万分之二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因甲方付款延误原因造成项目推迟等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2021年3月10日,温州市龙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同意温州市永强北片区瑶溪南单元12-G-15、12-G-17地块房地产建设工程备案。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书》显示:温州市永强北片区瑶溪南单元12-G-17地块房地产建设工程1号楼建筑面积8657.62平方米、5号楼建筑面积9092.16平方米、8号楼建筑面积10860.44平方米、16号楼建筑面积11365.84平方米、21号楼建筑面积3224.57平方米、25号楼建筑面积15644.89平方米、26号楼建筑面积11024.52平方米、28号楼建筑面积21041.5平方米、32号楼幼儿园建筑面积4042.44平方米。上述楼栋总建筑面积94953.98平方米 《建设工程类规划核实实附表》显示:温州市永强北片区瑶溪南单元12-G-15、12-G-17地块房地产建设工程计入容积率面积194919.86平方米,其中酒店计入容积率面积10171.45平方米。不计入容积率面积中架空层4417.97平方米,另地下室房产测绘房屋面积64161.99平方米。 另查明,温州市永强北片区瑶溪南单元12-G-15、12-G-17地块房地产建设工程人防实际有效总面积17342.06平方米。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当事人营业执照、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书》、《建设工程类规划核实实附表》、《建设工程类规划核实实附表》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温州永强北片区12-G-15、12-G-17地块建筑方案与施工图设计合同》、《温州永强北片区12-G-15、12-G-17地块之补充协议(人防)》、《预制装配式建筑深化设计咨询合同》是原告、被告之间建立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关于尚欠金额。结合审理查明的事实,《温州永强北片区12-G-15、12-G-17地块建筑方案与施工图设计合同》中金额为(计入容积率面积194919.86平方米+不计入容积率面积中架空层4417.97平方米-酒店计入容积率面积10171.45)平方米×25元+酒店计入容积率面积10171.45平方米×35元=5085160.25元。《温州永强北片区12-G-15、12-G-17地块之补充协议(人防)》中金额为(另地下室房产测绘房屋面积64161.99平方米-人防实际有效总面积17342.06平方米)×25元=1170498.25元。《预制装配式建筑深化设计咨询合同》金额为94953.98平方米×12元=1139447.76元。其中《温州永强北片区12-G-15、12-G-17地块建筑方案与施工图设计合同》及《温州永强北片区12-G-15、12-G-17地块之补充协议(人防)》金额总计6255658.5元,已付5693966元,尚欠561692.5元。《预制装配式建筑深化设计咨询合同》金额1139447.76元,已付994851元,尚欠144596.76元。上述合同尚欠款项总金额为706289.26元。 关于原告诉请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律师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720735.01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0日起按同期lpr的4倍,即年利率15.4%至实际付款之日)。本院认为,因《温州永强北片区12-G-15、12-G-17地块建筑方案与施工图设计合同》及《温州永强北片区12-G-15、12-G-17地块之补充协议(人防)》约定被告应按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如逾期十天后,每逾期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五的违约金。《温州永强北片区12-G-15、12-G-17地块建筑方案与施工图设计合同》约定被告迟于合同约定的期限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合同总额的万分之二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故本院支持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561692.5元,从2021年4月1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其中144596.76元从2021年4月10日起按年7.3%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原告诉请律师费68000元。结合原告提供的委托代理合同、发票、支付凭证以及原、被告关于律师费承担的约定,本院酌情支持原告律师费50000元。 综上所述,原告相应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温州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虹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款项706289.2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561692.5元,从2021年4月10日起按年15.4%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其中144596.76元从2021年4月10日起按年7.3%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温州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虹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0元。 三、驳回原告浙江虹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687元,减半收取5843.5元,由原告浙江虹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162元,被告温州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681.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温州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二三年五月四日 代书记员    *** 7.【强制执行信用污点告知】义务人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一旦案件立案执行,义务人的被执行信息将成为信用污点,并被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各级信用信息平台记录在案。 执行风险告知 1.【申请保全、提供线索告知】权利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申请对义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尽可能地调查了解义务人的财产状况以及下落情况,积极向法院提供义务人的财产、下落线索,以提高财产保全和送达效率,提升生效法律文书的实际执行效果。 2.【申请破产权利告知】权利人发现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直接向企业住所地法院提出破产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3.【权利人申请执行期限告知】义务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权利人应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或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4.【执行不能风险告知】申请执行具有执行风险,权利人应当有执行风险意识。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执行,如义务人已丧失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能力,且权利人又无法对义务人进行财产举证,将可能导致案件无法执行到位。这种后果是法院与权利人都不愿意发生的,但这是当事人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在执行阶段的继续,权利人应知悉并理解此类执行不能的风险。 注:义务人是指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债务人、被执行人; 权利人是指享有生效法律文书赋予权利的债权人、申请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