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赣1102民初9657号
原告:浙江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上饶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浙江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饶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4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上饶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浙江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设计费2535000元,并自2021年12月10日开始以2535000元为计算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向原告计付违约金,暂计至2023年11月10日为177450元,以后违约金按生效判决之日计付至实际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上饶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因“中梁某投鎏金天宸项目”开发建设需要,委托原告浙江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承担该项目的建设工程概念方案及建筑规划方案设计工作。双方就此签订了一份《某某地产集团中梁某投鎏金天宸项目设计合同》,合同中对设计内容、合同价款及设计费的支付、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管辖作出了详细的约定,其中,合同约定包干设计费总价为4180000元。案涉项目的设计前期主要工作及节点如下:2021年6月,在原告完成了概念方案和报批实施版方案后,被告将报批版方案提交上饶市自然资源局,方案获得了上饶市自然资源局的规划许可。2021年10月21日,原告向被告提交了案涉项目的《立面控制手册》。2021年9月18日,施工图图审审查通过。根据双方合同第六条的约定,最后一笔设计费的付款时间为“施工图图审通过后十个工作日内”,即应为2021年10月10日之前,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完毕所有设计费用。经原告财务统计,被告仅支付了1645000元,余款2535000元至今未付。现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上饶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辩称,1.对原告诉请的设计费2535000元予以确认;2.对违约金计算时间应以起诉之日起开始计算。
经审理查明:被告上饶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因“中梁某投鎏金天宸项目”开发建设需要,委托原告浙江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承担该项目的建设工程概念方案及建筑规划方案设计工作。双方就此签订了一份《某某地产集团中梁某投鎏金天宸项目设计合同》,合同中对设计内容、合同价款及设计费的支付、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作出了详细的约定。其中,合同约定包干设计费总价为4180000元;最后一笔设计费的付款时间为施工图图审通过后十个工作日内;被告逾期付款超过60日的,每逾期一日,应按应付未付款款项的万分之一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了案涉项目设计工作。2021年9月18日,案涉项目施工图审通过。自2022年1月24日至2023年8月1日,被告支付了6笔款项共计1645000元,原告开具了相应发票,被告尚有2535000元至今未付。
以上事实,有《某某地产集团中梁某投鎏金天宸项目设计合同》、邮件截图、微信聊天记录、上饶市自然资源局审核盖章的总平面图、案涉项目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施工图审查信息、已付款银行凭证、发票、光盘等证据,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了《某某地产集团中梁某投鎏金天宸项目设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合同,当事双方均应依法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设计义务,则被告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剩余设计费,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设计费253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根据合同约定,最后一笔设计费的付款时间为施工图图审通过后十个工作日内,被告逾期付款超过60日的,每逾期一日,应按应付未付款款项的万分之一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本案中,案涉项目施工图审于2021年9月18日通过,根据合同约定,原告要求自2021年12月10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符合合同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饶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2535000元及违约金(以253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0日起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5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3500元,由被告上饶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