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681执461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杭州緑璞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五洲国际商业中心1幢6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MA27YL9FX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龙游祥生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东华街道永安路6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5MA29T7TE5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苎萝东路195号祥生新世纪广场祥生商贸综合楼十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146288510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龙游祥生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龙游祥生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亦未到本院接受调查。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龙游祥生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村委会对其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发现被执行人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浣东街道苎萝东路777号福田花园悠然居A7幢000103[权证号:浙(2018)诸暨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浣东街道苎萝东路777号福田花园悠然居A24幢000103、000101[权证号:浙(2018)诸暨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浣东街道苎萝东路777号福田花园悠然居A5幢000103、000102、000102[权证号:浙(2018)诸暨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浣东街道苎萝东路777号福田花园悠然居A3幢000103、000102、000101[权证号:浙(2018)诸暨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浣东街道苎萝东路777号福田花园悠然居A10幢000103、000102、000101[权证号:浙(2018)诸暨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浣东街道苎萝东路777号福田花园悠然居A22幢000103、000102、000101[权证号:浙(2018)诸暨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浣东街道苎萝东路777号福田花园悠然居A9幢000103、000102、000101[权证号:浙(2018)诸暨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浣东街道苎萝东路777号福田花园悠然居A13幢000102、000101[权证号:浙(2018)诸暨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浣东街道苎萝东路985号福田花园栖香居D15幢[权证号:浙(2021)诸暨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浣东街道苎萝东路985号福田花园栖香居D15幢1-2层[权证号:浙(2021)诸暨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房地产,上述房产均已轮候查封,另案处置中。以及被执行人祥生地产集体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坐落在南门春晓苑(A区)地下室00002、00182、00238、00244、00245、南门春晓苑(B区)地下室00021、00088、00136、00284、00294、00307、00318、00329、00349、00403、旺庭公馆2幢000111室、旺庭公馆地下室00036、00074、00075、00097、00121、00433、00466、00551、00697的房产,现已被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新塘路36、38、46、50、56、58、66号广新大厦18层[浙(2018)杭州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瑞晶国际商务中心2701室、2702室、2703室、2704室现已被本院轮候查封,暂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无较大额银行存款或有价证券,也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24年1月31日,本案未执行到位执行款。
鉴于被执行人龙游祥生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龙游祥生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杭州緑璞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龙游祥生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681执461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